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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有风险吗?能说详细点吗?

导读股权众筹有风险吗?能说详细点吗?优质回答一.法律风险:困扰之一是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腾讯众创空间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

今天若米知识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众筹创业风险,以下关于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股权众筹有风险吗?能说详细点吗?

股权众筹有风险吗?能说详细点吗?

优质回答一.法律风险:

困扰之一是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腾讯众创空间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要打好“擦边球”可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倘若真的走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程序,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第二大困扰是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但这样一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如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该领投人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那么当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这种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跟投人与融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融资人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制约机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应”的作用,会使这种风险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终会酿成惨重的后果。同时,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存在因为小额的投资纠纷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现象,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

二.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风险

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但具体来说,它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如天使汇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若用户有违反协议或法律的行为,则众筹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同时,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服务双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

风险与收益,是投资活动中相伴相生的产物,只要参与了投资,就必然要承担某种程度的风险,这属于基本的商业常识。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投资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带着这类风险。

1.公司持续亏损。由于目标公司大多处于初创期,其发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无保障,所以投资者是否有回报就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当然,有人指出既然选择成为公司股东就要和公司共进退,只想着盈利分红而不愿承担公司亏损属于“耍流氓”。必须要指出的是,出于法律的安排,股东确实只有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请求分配利润,法律当然不能承诺每一笔投资必然有回报。但我们并不能就此忽略了投资者加入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此种风险对于作出投资决定的与否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2.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这一类风险或许是大多数缺少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容易忽视的。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就会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东会所决定的,而股东会的运行机制实行资本多数决,换言之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创业团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似于公司发展、利润分配、收购合并等这类重大的议题几乎都由实际控制人决定,小股东如果与大股东意见相左,是很难实现自己的主张的。试想,如果目标公司运营顺利实现盈利,而控制人没有分红意愿,小股东又如何能保证收益呢?在现实中,长期不分红的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东一方面通过出任管理层获取高额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东地位左右股东会导致长期不分红或只是象征性分红,小股东们进退维谷、处境艰难。当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东退出的机制安排,但这是一种救济手段,不仅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而且也耗时费神,与当初的投资设想已相去甚远。

3.股东退出机制不畅。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比较顺畅,因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只须卖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闭合性的特点,股东要退出公司甚为不易。一是股东股权转让受限于法律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受限于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定其他条件,转让股权时须得遵守;三是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过交易所便利地交易,此谓之强流动性,而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有诸多不便,最为现实的困难就是谁购买股东欲转让的股权,导致股权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折价转让。当然,股东亦可选择法律保留的股东退出机制,此前文已述,不赘。

这些风险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并非众筹所特有的风险,是普遍存在于“公司——股东”关系当中的,毋庸讳言我国在该领域上的表现并不能让人满意。而股权众筹所面临的更为尴尬的局面是:一方面投资者是以新增股东身份加入目标公司,不似传统闭合的有限公司一样股东之间存在较高的信任度,可以彼此制衡;另一方面融资公司又不像上市公司处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并承担信息公开、接受审计等义务。换言之,参加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既没有基于社会人情关系的自力救济,也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全面保护,这使得本来欠缺保护的投资者权益更加脆弱不堪。

四.众筹融资的自有风险

1.公司估值不易确定。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时,各股东依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相应的股权,股权比例清晰,一般不会存在争议。然而在公司成立后面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资金额占公司股权多大比例,这并非是一个容易确定的问题。举例说之,比如某公司发布融资需求100万元,出让股权比例10%,按此计算可知公司估值为1000万元。摆在投资者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后,实质上反映的是新增股东所占公司股权比例的问题,这是涉及股东权益的最根本所在。

在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中,一般投资方实力较强,也具备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作出正确评估,进而确定股权比例问题。如果是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资其条件更为严格,由专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是必需条件,同时评估公司还要对评估报告真实性负责。总的来说,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投资者是很难获取有关公司资产、经营、负债等信息,故而进行融资新增股东时,必须要对公司资产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以确定新增股东所占股权的比例,这是保护投资者理念的必然体现。

2.众筹平台如何管理融资款项。目前的众筹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义为中介平台,不参与实际的投融资活动。然而由于融资不确定性和时间差等原因,融资款总是汇集到平台并且沉淀下来,平台实际上发挥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划拨相应的款项,如融资成功把相应的融资款划拨到目标公司,融资失败把认缴款退回给相应的投资者等等,这都有赖于平台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风险控制等因素。近期相继出现的P2P借贷平台关闭事件表明以第三方平台为中介的融资活动,平台本身也是极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虽然目前尚未有众筹平台出现类似事件,但风险不容忽视。

3.融资结束后没有监管。从法理来讲,上市公司因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因而具备公众属性,为公众利益考虑故而需接受监管部门之严格监管,承担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义务,从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通过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适用《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融资及监管的规定,另一方面作为融资中介的平台对融资公司进行后续监管也于法无据。在现实中,众筹平台真要对公司进行监管也恐非易事,受制于成本、专业、资质等因素。公司融资后,其资金运用是否合理、管理层是否尽勤勉义务、大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强等等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要求其公开或接受监管,甚至投资者完全不知公司是否营业,这样的“股东”连基本的信息都无从知晓,更遑论投资收益。投资者可曾想过如果公司融资后短时间内宣布破产,自己的投资又有何保障?

当然,成为公司股东后的投资者可依《公司法》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监督,但是鉴于众筹面向公众融资的开放属性,此种监督力度相比而言实属偏弱,不足全面保护投资者。归根到底,这是由于目前国内法律未明确众筹的法律地位及监管措施所致,不管是由平台监管、第三方监管还是由公司主动公开信息,已有的法律技术都堪当其责。但问题在于,在相应法律出台以前,已经完成的众筹融资项目无不暴露在此风险中,如何将此风险控制,实乃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规划。

五.操作模式的特定风险

1.持股方式。目前众筹最具特点的环节是,投资者并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是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内将众多投资者集合在一起,对外以单一意思表示主体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目前几乎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用了合伙企业的模式。

这种利用法律技术设计出来的模式是符合程序正义的,但选择制度的合理与否更要看该制度的宗旨与其适用环境的目标是否相一致。合伙企业是区别于公司法人的一类组织体,以合伙人彼此信任为基础,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其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企业强调的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换言之合伙企业得以存在发展最大的基础在于合伙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和高度信任,离开这个基础合伙企业将变得脆弱且充满变数。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订立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仅彼此间无信任基础,更因有限合伙人的地位而对外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必须由特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样对内缺少信任基础、对外难以主张权利的合伙企业,实难料想其生命力。

当然,有人认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会忠实履行义务,保障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就是代表合伙人行使权利。这种主张乃是建立在全体合伙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状态,稍有商业经验的就知道全体合伙人、全体股东意思一致的局面几乎不可能出现。从权利义务角度来说,有权利不行使和权利被剥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综上,有限合伙人的地位成为了投资者主张其股东权利的最大的障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无法主张股东权利,对于投资者而言股权众筹也将失去意义。

设计该模式的原意虽不可考,但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有限合伙形式在近年来频频被运用到融资领域中,比如地产项目的信托计划、定向借贷等等,都能看到其身影。笔者猜测,或许众筹业界是从其中得到启发并引入到股权众筹中,一方面可以解决《公司法》关于股东数量的规定,另一方面保证新增股东不至于过于分散从而有利于公司治理。但股权与债权最大的区别在于,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享有还本付息的请求权,而股东一旦出资则资金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只享有利润分配的请求权,这本身就是股东权利的具体表现之一,而有限合伙的形式恰恰限制了投资者主张股东权利。这正是有限合伙之于股权众筹最大的悖论。

2.领投“陷阱”。在融资需要发布后,融资方往往会寻找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士先行认购部份股权,然后由其成为领投人,待其他投资者认购满额后,领投人牵头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成立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领投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执行事务。这样的操作思路与P2P借贷相类似,以领投人的信用(包括投资经验、工作经历、个人资产等等)为项目进行“信用增级”,以加强投资者信心,解决融资方资信不高的问题,推进融资顺利完成。

在金融领域,信用增级是在融资中经常运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风险和提高偿付能力。反观在众筹中领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没有降低项目的风险也没有提高偿付能力,实际上对项目的资信无实质性提高。也许领投人更多的是一种宣示功能,向投资者展示该公司在某个领域被认可的程度。但必须要指出,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个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撑实体中的风险管理需求。部分众筹平台要求领投人对融资方进行担保,但从已有P2P经验来看,这种担保的功能亦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领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在美国一部描述华尔街的电影里一位投机者这样表述:“道德风险就是有人拿走了你的钱,但却不用为此负责。”融资开始后,融资方与领投人事实上已经达成某种紧密的联系,领投人不但对融资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后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众多投资者实际履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否能忠实代表投资者利益而行使权利实则有赖于领投人的个人品质。然而可以发现在整个过程中对领投人行为并无太多的约束条件,相反其得到的现实利益却是量化可见的。如果说在地产项目信托计划和P2P借贷领投人所获融资方的“报酬”还处于暗处的话,那么一些众筹网站明确建议融资方给予领投人的股份回报则把此种利益公开化、固定化。虽然说没有法律禁止这类行为,但领投人优先实现或多获得的利益,某种程度上说是来源于其他投资者,这对于投资者而言就是一种不公平,甚至融资方和领投人恶意串通,那投资者风险将会迅速放大,后果不言而喻。

众筹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优质回答众筹要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众筹在中国可能遇到的第一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显著特征是:不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回报,最终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众筹在中国可能面临的第2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该犯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严重。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债权类众筹而言,最容易触犯上述两大非法集资类犯罪。如果采用资金池的方法吸收大量资金为平台所用或者转贷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则该类债权众筹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债权类众筹虚构项目,将吸收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用于挥霍,或者卷款跑路,则该类债权众筹涉嫌集资诈骗罪。目前,已经有部分跑路的P2P被司法机关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

(题外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目的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采用诈骗方法,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诈骗方法。

另外【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我国刑法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罪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大家理解的非法集资罪,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众筹的定义和特点】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在说明这两者区别之前,我们先普及一下众筹的基本常识,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下面将依次说明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债权众筹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2、对于股权众筹

股权类众筹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

3、对于奖励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4、对于慈善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众筹融资的弊端有哪些

优质回答首先,众筹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是很长,因此也有不少弊端,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所以有一定的额法律风险。

其次,可能大家对众筹并不是很了解,很多投资人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更多时候是跟风投资,而目前很多平台的项目审核也不是完全做到位,因此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那些采用股权众筹的项目,筹到钱之后项目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可能跟项目最初的规划有很大的差距,导致项目亏损,那投资人的钱也就相当于打水漂了。

再次,目前众筹平台也很多,平台上的项目也多,但并不是说上了众筹平台就一定能融到资金,每个项目都有一个时间节点和资金节点,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预定资金, 那项目融资就会失败,而且众筹的周期相对比较长,对于钱的人来说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我们也看看到很多平台的项目并没有融到资金。所以大家也不能只押这一条融资渠道。

最后,对于创业者来说,即使融到资金了你也并不是说高忱无忧,因为你不了解投资你的是什么人,有可能别人打着投资的名义,目的就是了为获得你企业的控制权,到最后自己辛辛苦苦创造的企业可能成为别人的嫁衣。

如果一定要寻其他更灵活的方式,一定要找自己信任,公信力高的平台。众筹方面,最近新兴的米小粒,听说服务还算可以。

淘宝众筹有什么风险

优质回答问题一:淘宝众筹是什么意思,存在风险吗? 众筹虽然在国外是一种非常成熟的投资模式,但是它在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但是很多众筹平台仍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互联网金融上,我认为,这些众筹平台背后潜藏着这三种风险。

1、法律风险:有业内人士曾对众筹网站的运营模式进行分析,发现它和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罪”的描述非常相似,事实上,和P2P、众筹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空白恰恰是最大的市场风险。

2、项目自身的风险:熟悉风险投资的人士都知道,在高科技创业这一高风险市场上,从来却的不是热钱,而是好项目。

3、众筹网站自身的运营风险:对于一家众筹网站而言,从普通用户那里筹集零散资金、集腋成裘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接下来和项目运营人一起负责监督、实施、确保项目如期运营成功才是价值和难题所在。

上述这三种风险自然也是淘宝众筹所面临的风险,不过本着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出发点,淘宝众筹都采用了一些措施来规避风险:

1、为了保障项目质量和参与者的利益,淘宝众筹会对项目发起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及筛选,也会对筹款金额进行监督,在筹款期间买家可以随时申请退款;若筹款不成功,筹集到的资金也将会返还给出资人。

2、通过淘宝众筹平台开展的预购,涉及的资金将采用第三方担保方式,只有发起人按照约定发放回报并经支持者确认收货的,发起人才能够全额获得支持者支付的资金。另外,淘宝众筹平台将引入商业保险,对发起人的行为承保,进一步降低项目风险,保障支持者的权益。

现在很多售后问题还没有完善,所以建议不要购买。

问题二:现在淘宝众筹有没有风险 题主好,现在众筹比较多

淘宝众筹基本上没有风险的

建议题主擦亮眼睛仔细看

首先明白众筹的概念

其实众筹就是

说白了将产品没钱,将产品放到网络平台,先预订,然后等生产出来再卖,相当于融资

祝题主生活愉快

问题三:众筹有风险吗,如何规避风险 对于众筹的分类,分为非股权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

1、非股权众筹

非股权众筹主要表现为产品预售。主要通过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介绍,得到支持者的资金,回报方式多为项目制作的商品、书籍、音乐等。目前,非股权众筹网站有点名时间、追梦网 、淘宝星愿、众筹网等。

2、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主要的功能就是融资,你的钱为一些创新型企业、一些中小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回报方式为资金发放。股权众筹相比非股权众筹,风险更大、资金更多,回报期更长,需要更长远的投资眼光。如徐小平就曾经作为天使投资人注资过聚美优品,当然,他也有很多失败的案例。目前,股权众筹网站有天使汇 、大家投、创投圈等。

无论是非股权众筹还是股权众筹,支持者都会有一定的风险,并且网站并不对承担风险及售后服务,如“淘宝星愿”风险提示就如下图。

虽然非股权众筹可能只是花了几十元的零花钱,预购新品,但也可能会出现与预期不符或者不能交货的风险。另外,股权众筹除了资金回报期长外,有些会涉及到有可能碰触法律红线募集资金,这也是支持者所需要注意的风险之一。

问题四:淘宝京东都做众筹了,有些还挺想买的,有风险吗? 那种卖东西的叫做产品众筹,跟团购没区别,达到一定参与人数了就可以低价拿货,主要都是一些比较高精尖的产品,你可以多去一些其他平台看看,众筹啊宏筹啊什么的。

问题五:淘宝众筹靠谱吗? 1、这类产品众筹属于回报式众筹之一,模式发展较为成熟,可以信赖;

2、很多产品众筹属于预售性质,项目方为获得推广和关注,这种活动必然是真实的,切可信度较高;

3、涉及到具体众筹产品的质量,需要根据生产厂家和产品故障率判断。

问题六:淘宝众筹创业要注意什么 众筹开店是一种 *** 众多小投资人资金以帮助产品发展的新型融资模式,但由于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并不是什么店铺都适合众筹开店模式的,轻松筹认为众筹开店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问题七:淘宝众筹的评价有用吗! 10分 有用的 和正常商品一样评价 就是 那个众筹是有风险的购物 有的能买好 有的买不好

问题八:淘宝众筹是什么意思,要详细的,懂的来, 淘宝众筹,就是一些科技公司,或者新兴的公司,他们的产品很人性或者很前卫,跟目前看到的大众的产品不同,但是他们又不知道这个产品的潜力是多少,购买的人有多少,所以盲目制造可能会压库存,所以众筹就是让他们先把产品卖出去,看有多少人支持,然后再进行制造,这样会规避风险。

淘宝众筹的周期是1个月,也就是卖家从发布众筹到众筹结束的周期是一个月,在这一个月内如果能达到自己的目标值就进行批量生产,如果达不到,就只能取消众筹,把顾客支持的资金返还顾客,大概就是这样。

问题九:淘宝众筹有失败的案例么 众筹可以说是一种有风险的投资,任何平台都不能保证上面的项目都能百分百获得成功,淘宝众筹也不例外。

筹款成功后,项目发起人会收到一笔启动资金(数额按照发起项目时设置的启动金比例计算),利用这笔资金来执行项目,在项目成功后将回报发放给支持者。

筹款失败后,项目筹款金额在项目截至时间1小时后自动退还给支持者,项目关闭。

国内采用区块链技术的欧陆众筹平台最近的一个众筹项目就以失败而告终。

问题十:淘宝众筹是什么?商业模式前景怎样? “众筹”是个新的商业概念和资金筹措模式!目前众筹还是用于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领域,大部分都还在处于尝试和摸索阶段,尚未成熟!我身边有不少搞众筹的人,他们自己心里都没底儿!我相信众筹的未来一定是很好,很有前景的,但是还需要不断的摸索总结经验!

至于淘宝众筹,我不知道你具体指的是什么,是某人众筹一些资金然后去做淘宝吗? 不知道你是想找众人投资的人,还是有别人在众筹你想给他筹集资金?如果是前者,建议你做好自己整体规划,自己的产品亮点、模式亮点、定位、筹资金额、出让股权比例、资金花销与去向、预计盈利模式等等,做好这些基础的方案以后就是做自己的信任度和人脉关系了,让自己给人感觉非常讲诚信,说到就一定会做到,然后就去找你身边所有可用的人脉让人家看你的计划!如果是后者,你要考虑筹资人的产品亮点、定位、特色,然后根据你的判断他能否做起来!如果觉得不错再去判断这个人你是否信任,是否能给你带来收益!

总而言之,众筹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复杂、那么深奥!就是简单地募集资金而已,只不过由原来的一个企业向一两个、三四个人募集资金,变成今天的一个企业向众多,几十个甚至几百个人来募集资金,给他们资金了你就变成里边的一个小股东了而已!道理和模式都是一样的,也是相通的!多举一反三,多思考就ok了!还有,切勿只看盈利不看风险!那些只跟你讲盈利能力有多强却不讲风险有多大的人,大部分都是为了忽悠你钱的骗子!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若米知识希望股权众筹有风险吗?能说详细点吗?,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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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若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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